1、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,由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第十条规定。
3、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,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、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渲舫蒇芘服务的同时,启动新—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。